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2********,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贵E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安龙县**镇**小学方向往安龙县**镇**派出所方向行驶。16时50分许,当行驶至册盘线**公里140米(小地名:**派出所)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派出所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7.51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海
检察官助理:胡 雯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安龙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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