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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检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2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号为黑D235**号的黄河牌大型客车,行驶至富锦市锦绣大街家世界门前时,因严重超载被富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陈某某、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营运客车严重超员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大业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富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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