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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村**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1时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垦利区郝家镇郝纯路与郝正路交叉路口西侧2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5.55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八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晴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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