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1岁,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715241999********,东阿县**镇**村人,住本村**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2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阿县**镇**店门口,与吴某某停在路边的鲁P**挂“东风”牌半挂车相撞,致杨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杨某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受伤,摩托车滑行过程中又与刘某某驾驶的鲁**挂“豪瀚”牌半挂车相撞。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聊城诺特锐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122接处警记录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发破案经过等;证人杨某甲、吴某某、杨某甲、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人轻伤,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德云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阿县。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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