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单县**楼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路**路路段处,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纳
代理检察员:孙世巍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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