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镇**村,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路**小区**号**室。该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2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23时13分许,酒后驾驶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环翠区海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宝泉路交叉口北侧时撞到中央护栏,造成护栏与车辆损坏,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驾驶人行驶证、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违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此处无正文)
检察官李中军
检察官助理徐绯阳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路**小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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