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住山东省巨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白色本田牌小型汽车在巨野县文庙路与招商街路口西100米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巨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等;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录像、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继全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凤玲
检察官 王丹丹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