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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枣庄市峄城区**小区门南**(户籍住址市中区**镇**村**号**室)。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棕色“长安”牌轻型封闭货车(车牌号鲁******),由南向北行驶至峄城区仙坛路中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7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言安

检察官助理:褚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632****。

2.刑事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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