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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8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济南**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住河南省禹州市梁北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13时4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山东省***科学院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2±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烨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联系电话:15165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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