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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寒亭区固高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固高路与北海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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