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潍坊市潍城区**街拥军路口东侧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提取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玉华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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