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底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让他人为其伪造了一本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3706811981********);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14日16时19分许,酒后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至龙口市**镇政府路口处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且其出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给交警检查。经龙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编号:370600******)和驾驶证芯(编号:3706008******)字体与正规驾驶证不符,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驾驶证系伪造;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部门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件并使用,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驾驶证一本,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