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住左权县**乡**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8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14时50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甲),从山西省左权县城米兰小镇小区沿宏远街由东向西行至盛世小区门口路段,右转弯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正在左转弯掉头的李某乙驾驶的晋A****D号奥迪牌小轿车发生碰撞,致杨某某、李某甲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6.2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左权县公安局110接处警卡、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左权县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身份核实调查表、前科劣迹调查表、协议书、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李某甲、李某乙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 晋方正司鉴【2020】鉴字第814号鉴定意见、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07221202000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
6.视听资料:杨某某人身检查、吸毒现场检查视频、杨某某两次次供述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100毫升以上,酌定应从重处罚;故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峰
检察官助理:高小强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陆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电子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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