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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某某某某村,住应县金城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应县交警大队十字路口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兰喜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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