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乡**村人,住**街**巷**号,系农民。2016年12月19日该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晋K****9小型汽车,途经太谷区箕城西街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血样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9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艳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