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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派出所,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小区**号楼***。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23时25分,晋中市交警三大队民警在鸣谦大街与新建北路附近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D*****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形迹可疑。随上前检查发现其驾驶人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当即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8.2mg/100ml,按照规定带杨某某到榆次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鉴定,鉴定结果为213.77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查获经过、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卫青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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