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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吉利牌小型轿车,从盂县****村回家,由西向东行至**厂门口时,与由南向东右转弯赵某某驾驶的晋C*****、晋C****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接触肇事,致双方车辆损坏,杨某某受伤。经盂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此事故中杨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94mg/100ml。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调解处理,并得到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谅解书、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健

检察官助理王凤凤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侯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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