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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巴中市恩阳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从恩阳区明阳镇**村**社出发,往恩阳区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至恩阳区一小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02mg/100ml。民警将杨某某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交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彭某某、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登成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社区**组,联系方式1808050****。

2.刑事侦查卷宗2册,证据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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