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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1********,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Q5****轻型栏板货车,沿平舆县郭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郭西路10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893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6.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户籍证明, 查获经过, 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村委证明。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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