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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5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3.93 mg/100mL)驾驶粤SD****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企石镇增从高速公路东部快速路收费站入口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经审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驾驶证件,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71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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