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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粤K****Z号牌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信宜市合水镇合水中学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粤K****2号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8.1mg/100mL。2018年10月9日杨某某叶某某达成协议书,赔偿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粤K****Z号牌摩托车的车辆信息,(3)被害人叶某某的身份信息及粤K****2号牌汽车的信息,(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6)协议书、收据;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对杨某某抽取血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的联系电话:0668-812****0668-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对被告人杨某某抽取血样的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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