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4日 17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醉酒后驾驶粤AB8****号微型轿车在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隧道口路段与粤AG****号小型普通客车、粤A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材料;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5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婉鸣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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