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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汕尾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汕尾市**路**号)。2012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2013年9月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9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20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4日 17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醉酒后驾驶粤AB8****号微型轿车在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隧道口路段与粤AG****号小型普通客车、粤A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材料;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5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婉鸣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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