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清和大道与中三街交汇处路段时,撞到从人行道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甘某某,造成被害人甘某某、杨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将杨某某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鉴定,检测出其乙醇浓度为2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
1.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两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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