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70********,汉族,初中,户籍地及居住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豫LN****、豫L****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广州到达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湛江市物流货运中心,将车停在中铁物流公司档口门前等待卸货。17时许,杨某某约老乡程某某及朋友一起到物流中心附近的君姐饭店吃饭,当晚杨某某喝了约半斤二锅头白酒。晚上20时许,货车卸货完毕,杨某某准备将车开离中铁物流公司档口。杨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在指挥倒车的过程中与后面的鲁YK****小汽车驾驶员陈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听到争吵后下车与陈某某扭打起来。经在场人劝阻后,陈某某打110报警。民警到场调解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到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92.17mg/100ml。
以上犯罪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92.1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及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对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玥
检察官助理:董佳
2020年7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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