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7时5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C35****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香洲区胡湾里四街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狮山居委会路段将车停好,后因民警到现场处理其他交通事故时将被告人杨某某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9mg/100 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少锋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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