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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106国道南岭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7.5mg/100ml。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属性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瑶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224****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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