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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8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E****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荔红中路进工业大道西58米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粤AP****轻型普通货车(该货车所属公司为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结果。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调查。公安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赔偿人民币31000元,向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14895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382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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