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1********,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武鸣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桂A****6号小型轿车沿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定罗路从渡头桥往万隆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城厢镇定罗路交警事故中队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从杨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南宁市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4. 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钇志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