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02195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组**栋**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2时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3号牌小型客车上路行驶,从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出发,行至竹溪大道锦春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杨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单、扣押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笔录、酒精吹气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辨认现场笔录;
5.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检察官助理:王媛媛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秀区**路**组**栋**座**房,联系电话:1857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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