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柳州市柳北环保局**,现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桂B****6号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文惠桥南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明
检察官助理:覃聪慧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