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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桂平市社坡镇**村方向往社坡镇社坡圩方向行驶,行至社坡镇**村路口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l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等书证,证人何某某、薛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丽连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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