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小区车库(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尚义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永春大街与兴和路东200米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9.57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亮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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