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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州市**街道办****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吃饭喝酒后回到彬州市**街道办**村家中,因钥匙落在朋友秦某某的便利店,杨某某便驾驶陕A9M***大众轿车沿西大街前往位于西桥附近的便利店取钥匙。返回途中,杨某某发现执勤民警在西桥十字检查车辆,为躲避检查,杨某某随即掉转车头沿公刘街绕行,行至海鑫十字时,因车速过快撞上路面隔离护栏,继而又与路边停放的四车相撞,造成财产损失。事发后,杨某某下车步行离开现场,行至彬州市实验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抓获,并依法采集了其血样送检。

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36mg/100ml。

经彬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科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103****。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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