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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怀化市鹤城区**区**小学后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3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3时2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太平桥一夜宵店饮酒后骑自行车至步步高停车场内驾驶自己的牌号为湘NLZ7**的轻型栏板货车回家,途径锦园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6.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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