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2012年5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M****小型轿从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金宝城往大岭镇沙梨园方向行驶,行驶至大岭镇惠东大道大岭市场**门前红绿灯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172.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温惠静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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