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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云峰镇**村**组**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谭钊,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H*****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在驶出位于武侯区晋阳路128号附20号门前路段临时停车位时,与事故被害人张伟停放于此的号牌为川A*****号蓝色帝豪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张伟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某某控制。经调查认定,杨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杨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55.1毫克/100毫升。案发后,杨某某对事故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初犯,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对事故被害人赔偿并获得谅解,行驶距离较短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谷祥

检察官助理 冯宇飞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0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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