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2016年7月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证超分,暂扣)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至成都市温江区三渡水大桥桥上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秉超
检察官助理:白丰岭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9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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