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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403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镇,现住吉林省敦化市**镇**村。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2月20日被敦化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黄泥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5日13时55分,被告疑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车牌号的红色建设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村附近道路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的结果为91mg/100ml。经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意见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07.45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证明、称重单、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照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四)光盘一张

(五)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  英

检察官助理:王翰达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

1.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敦化市**镇;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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