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7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籍贯河南省唐河县,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曾患有三级高血压疾病。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1时33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维也纳湖畔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203.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3、书证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宝山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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