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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某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明溪,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12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1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机关

明溪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5日20时07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明溪县**南路明溪县**院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11月5日20时16分,明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明溪县总医院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抽血备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33.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指控罪 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情 节

认罪认罚、无证驾驶、无牌车辆

程序及量刑建议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检察官:叶秋发

检察官助理:王宇涵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镇**路**号**室,联系电话133********。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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