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柞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柞水县城亲戚家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柞水县G211国道852KM+100M处时,被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被告人杨某某拒不配合呼气检测,民警将其带至柞水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杨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67.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本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党典章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99143****。
2.文书卷、证据卷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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