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8〕5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9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9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H2****号轿车,沿武陟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中医院西200米处时,被巡逻警察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3.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磊
检察员:朱廷磊
2018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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