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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住址及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街**号。2020年11月2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男庄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濠江区达南路濠江市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杨汉界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415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

检察官 李光旭

2020年122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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