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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罗某某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材料,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情况说明,相关指认照片等;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结论: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 杨春山 

2020年8月14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3********;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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