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8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南京市**派出所民警,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居**幢**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A8****号牌的小型轿车,沿本市绕城高速公路行驶至平良大街与205国道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4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葛蔚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居**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证据和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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