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镇江市丹徒区**镇(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组)。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2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白兔镇玉龙超市出发沿12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122省道50公里加900米地段处被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 事发时,被告人杨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杨某某被查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勤学

2020年1022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386135****)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