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1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无锡市,住无锡市新吴区**小区**区**单元**室(户籍在无锡市梁溪区**路**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吸毒,于2005年11月9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11月3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吸毒,于2010年3月4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23时56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1****的小型轿车途经无锡东内环快速路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解放北路金和大酒店前时遇民警临检,被告人杨某某为逃避检查而驾车逃跑,后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5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轨迹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侦查机关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5.侦查机关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小平
检察官助理:徐雪娜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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