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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763号

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昌黎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3室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昆山市**镇**小区**号楼下行驶至该小区南门口,后因其本人报警其他纠纷而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陈某某、蒋某甲、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君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昌黎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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