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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0********,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2010年7月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瑞金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2015年2月9日因威胁人身安全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6年1月12日因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0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0时55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赣 B*****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红都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在瑞金市323国道0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35.2mg/100ml,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晶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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