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镇与其朋友吃晚饭,席间,杨某某饮用了啤酒;之后,杨某某酒后驾驶赣LY****号小型面包车由**镇出发,沿**公路前往贵溪市市区,7月12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行驶至**公路**组弯道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某某的酒精检测为168mg/100ml;2020年7月15日,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6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杨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光辉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红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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